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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 金年会体育- 官方网站最高院: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发布日期:2025-05-09 13:55: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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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查明的事实,2014年8月26日,伊犁金鑫建筑公司与***忠签订三份责任合同约定,由***忠承建五金城项目一标段1某A、1某B楼,二标段2某楼、16某地下车库,三标段3某-15某楼,三个标段项目。2014年10月27日,经招投标程序,新疆鑫达房产公司(发包人)与伊犁金鑫建筑公司(承包人)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该三份合同约定的内容与上述责任合同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案涉施工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由***忠施工,***忠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

  周军律师提醒,实际施工人通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人既是实际施工人,也是实际承包人,认定挂靠人享有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也有相关案例支持,参见最高院《曹再兴、黄金荣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若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